正确认识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的独特地位
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自实施以来,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,成为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。目前,修法工作已经提上日程,其重点不应仅在于应对所谓的“假合作社”,而应以发展成效为指导,与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相契合。
立法初衷与合作社价值
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的出台,旨在解决合作社的“户口”问题,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,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,并保护农民权益。立法者的初衷是让合作社既有企业的活力,又保留互助组织的温情,成为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纽带。
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与挑战
过去十七年,合作社的数量实现了井喷式增长,但也出现了“空壳社”“挂牌社”等问题。现实表明,一些合作社偏离了立法的初衷,出现了公司化倾向。此外,合作社还面临着融资难、用地难、人才缺乏等问题。
修法应超越形式之争
修法过程中,重要的是明确合作社与企业的区别,坚守合作社的制度内核,即民主管理、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以及成员出资的互益性。修法应淡化“真假合作社”的概念,转而关注合作社是否促进了社员增收、推动了农业技术进步以及为农村共同富裕作出了贡献。
修法的核心转向
本次修法的核心转向应从惩罚性的规范转向激励性的引导,法律应成为温暖的风向标。对于真正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社,应在财政项目、税收优惠、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,并允许合作社根据自身特点自主约定出资方式、盈余分配细则及成员权利义务。
合作社修法的期望
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修法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,应超越真伪的表象之争,牢牢把握住合作社的制度内核,确立以“促农增收、服务三农”为核心的价值导向。唯有如此,才能让合作社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强劲引擎。